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03民初3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州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与曹永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星汉置业有限公司,曹永康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民初3753号原告:温州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六路2180号旭日小区1幢602室。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被告:曹永康,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永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小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忠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