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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4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江沛玲、孔剑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沛玲,孔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47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4527号申请执行人江沛玲,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孔剑锋,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15422号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沛玲与被执行人孔剑锋(2017)浙1081执4527号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孔剑锋有车牌号为浙J×××××的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孔剑锋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2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戴 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荣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