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他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等其他行政非与审查与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北京衣远航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他3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市场路东。负责人:高建明,局长。被执行人:北京衣远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熊儿寨乡东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杨宏梁,总经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以下简称:大兴工商局)申请执行北京衣远航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衣远航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大兴工商局作出的京公商兴处字[2016]第23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兴工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衣远航公司履行案款28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衣远航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衣远航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大兴工商局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衣远航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大兴工商局申请执行的2800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大兴工商局确认,被执行人衣远航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大兴工商局发现被执行人衣远航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元凯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浩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