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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刑更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罪犯文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文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刑更187号罪犯文建,男,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衡阳市人。现在湖南省东安监狱服刑。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8日作出(2011)珠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45960元。2011年6月23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以(2013)永中法刑执字第150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文建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4月27日以(2015)永中法刑执字第36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文建裁定减去有期徒��九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紫林依法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指派李京儒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代表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文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剥铝箔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获得5个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罪犯文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文建有多次犯罪前科,并有吸毒史。原判决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5,960元,本次追缴违法所得3,000元,近两年消费13,857.27元。重新犯罪预测率80%。上述事实,有生效刑事判决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消费情况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文建虽表现较好,但有犯罪前科,并有吸毒史,重新犯罪预测率较高,追缴违法所得基数较大,近两年消费较高,其履行能力与履行金额不相适应,尚不能认定其有悔罪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文建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江云审 判 员  秦 慧审 判 员  胡明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汪亮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