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969号原告:袁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蒲道敏,安徽自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晓云,安徽自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福鹏,霍山县南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袁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宇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