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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崔晓宇诉韩立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晓宇,韩立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907号原告崔晓宇,男,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被告韩立成,男,其他情况不详。原告崔晓宇诉被告韩立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受理后,因原告诉状中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具体明确,本院无法联系上被告,辖区派出所亦查询不到被告相关身份登记信息,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发出公告,但原告拒绝交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又拒绝缴纳公告费,无法推进诉讼程序,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董仁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崔馨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