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丁四清与江苏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甫田液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四清,江苏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甫田液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2122号原告:丁四清,男,1965年04月0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告:江苏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603382296,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昆仑北路73号1-3。法定代表人:陈志伟。被告:昆山甫田液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89934280P,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施条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孙树国。原告丁四清诉被告江苏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甫田液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四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4元,减半收取677元,由原告丁四清负担。审判员 崇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