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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刑更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罪犯张志伟犯抢劫、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刑更692号罪犯张志伟,男,1985年2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香河县,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7日作出(2006)二中刑初字第6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志伟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3日作出(2006)高刑终字第569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2010)承刑执字第13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3)承刑执字第5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承刑执字第14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承德监狱于2017年6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志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4次,记功奖励3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志伟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同监区服刑罪犯的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2017)承安检意第607号检察意见书同意为该罪犯减刑。本院认为,罪犯张志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志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毓兰审判员  燕金玲审判员  王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文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