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1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行与曹桂臣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曹桂臣,沈景祥,曹平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94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胜喜,男,1963年4月16日生,满族,现住吉林省农安县,客户经理被告:曹桂臣,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被告:沈景祥,男,196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被告:曹平义,男,195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行与曹桂臣、沈景祥、曹平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明江人民陪审员 于守静人民陪审员 孟 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龙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