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民初13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赵某、李某1与李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赵某,李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民初13893号原告:李某1,男,1961年1月24日出生。原告:赵某,女,1937年9月20日出生。被告:李某2,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原告李某1、赵某与被告李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1、赵某,被告李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1、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继承人李某两笔存款共计33881.04元依法继承。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分别为李某的妻子与子女。2016年1月27日父亲去世,去世前没有遗嘱,留下存款33881.04元。上述遗产全部由被告掌管,我们要求继承,被告不同意。我们认为我们和被告同样尽了赡养父亲李某的义务,并且都没有依法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势,有权继承李某的遗产。因此,我们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某2辩称,我同意原告的主张,遗产同意归李某1继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赵某与被继承人李某系夫妻,二人育有二子,即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被继承人李某于2016年1月27日死亡。李某生前留有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余额31012.54元,中国银行(卡号:×××)存款余额2868.5元,两项共计33881.04元。李某生前未立遗嘱。本院认为:被继承人生前可通过订立遗嘱方式对去世后其所遗留财产在其继承人范围内进行处分。被继承人去世后未留有遗嘱的,应按法定继承对其所遗留财产进行继承分配。现李某去世,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其妻子赵某、儿子李某1与李某2。本案庭审中,赵某与李某2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李某遗留的诉争账户及银行卡余额,故李某1要求继承李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余额31012.54元,中国银行(卡号:×××)存款余额2868.5元,两项共计33881.0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李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账户存款余额31012.54元,中国银行(卡号:×××)账户存款余额2868.5元,两项共计33881.04元,均由原告李某1继承。案件受理费324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旭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韦梦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