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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吴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刑初50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吴某,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集安市台上镇兴安村一组,住平度市康乐福老年公寓。2017年6月1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监视居住于住所地。判决结果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  朋  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文雪公诉机关指控情况2014年4月16日15时39分许,被告人吴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平度市南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京路与锦州路交叉路口处时,与王某驾驶的沿南京路由西向东行驶左转弯的无牌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两车损坏,吴某受伤。平度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王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检验,案发时被告人吴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被告人吴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