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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执3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玉军与高玉英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军,高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312-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军,男,1968年8月7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高玉英,女,195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王玉军与高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高玉英现有拆迁待还原房屋220m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高玉英现有拆迁待还原房屋220m2对应的拆迁还原收入,非经本院允许,不得向高玉英及其他案外人进行支付。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可以在查封日期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范心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 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