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孟亚昆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亚昆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刑初490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亚昆,男,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9日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梁检刑诉(2017)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亚昆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晓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亚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9日23时00分许,被告人孟亚昆酒���驾驶豫D×××××号白色传祺牌小型轿车,沿商丘市平原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商丘市平原路与八一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孟亚昆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12.3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孟亚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抓获经过、机动车、驾驶员查询信息、犯罪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亚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孟亚昆自愿认罪,其行为被当场查获,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造成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曾因犯罪被判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亚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杨艳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