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03执1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陕西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3执1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镇。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杨陵区某某路。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孙某工程款119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7800元及执行费14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房产,经查,被执行人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证据及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建鹏审判员  张艳萍审判员  曹亚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新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