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02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生龙与柳永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生龙,柳永录,艾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0号申请执行人刘生龙被执行人柳永录被执行人艾慧本院在执行刘生龙与柳永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17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刘生龙肉款人民币59000元、违约金5900元,共计64900元。由被告艾慧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10元,执行费880。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案件执行款,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1010元,执行费880元,本案现已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民初1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宏宾执行员  高仲荣执行员  杨文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雅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