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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8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百维滤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明光市长兴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百维滤材有限公司,明光市长兴电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8770号原告:南京百维滤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672225528),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上元大街808号。法定代表人:任忠祥。被告:明光市长兴电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796404691F),住所地在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区体育西路148号。法定代表人:朱冬星。原告南京百维滤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明光市长兴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4日,原告南京百维滤材有限公司和被告明光市长兴电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京百维滤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南京百维滤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倪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薇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