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洪庆科与被执行人张玉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庆科,张玉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323执234号申请执行人:洪庆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被执行人:张玉利,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申请执行人洪庆科与被执行人张玉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的(2016)辽0323民初5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能力给付,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0323执2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晟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邵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