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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民初5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韦帮华与梁溪区川山甲火锅餐厅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帮华,梁溪区川山甲火锅餐厅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5453号原告:韦帮华,男,1991年9月20日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慧松,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溪区川山甲火锅餐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13MA1NC7H7X5,住所地无锡市民丰路275-279号盛唐乐享城第四层L401、L402。业主:杨传超,该餐厅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江苏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江苏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韦帮华与被告梁溪区川山甲火锅餐厅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韦帮华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韦帮华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帮华撤回起诉。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韦帮华负担。审判员  吴寒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