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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6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吕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6刑初173号公诉机关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男,汉族。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3月15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3日经会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云南省会泽县看守所。会泽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明燕、邓友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会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吕某在会泽县金钟街道办金钟社区龙凤小区8排8幢彭某住处,将彭某的一部白色OPPOR7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751元。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列举了受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现场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吕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予以支持其指控。被告人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7日凌晨,被告人吕某在会泽县金钟街道办事处金钟社区龙凤小区8排8幢彭某住处,将彭某的一部白色OPPOR7S手机盗走。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75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指认照片、现场图、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本院执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袁国花人民陪审员  康德坤人民陪审员  杨天发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天玲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