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2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文文与吉林省雅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文,吉林省雅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1823号原告:周文文,女,199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法库县柏家沟镇。被告:吉林省雅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管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周文文与吉林省雅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周文文于2017年7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文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周文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强 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