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81执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巢湖大国地板有限公司、巢湖市东山木业有限公司、肖大启、胡桂兰、肖峰、杨蕾、高孟旺、肖红、肖峰、胡时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巢湖大国地板有限公司,巢湖市东山木业有限公司,肖大启,胡桂兰,肖峰,杨蕾,高孟旺,肖红,胡时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296号申请人: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巢湖中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682068685T。法定代表人:张小舟,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巢湖大国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柘皋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9358296XQ。法定代表人:肖大启,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巢湖市东山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柘皋镇阳光大道北。法定代表人:高孟旺,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肖大启,男,汉族。被申请人:胡桂兰,女,汉族。被申请人:肖峰,男,汉族。被申请人:杨蕾,女,汉族。被申请人:高孟旺,男,汉族。被申请人:肖红,女,汉族。被申请人:肖峰,男,汉族。被申请人:胡时文,男,汉族。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350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巢湖大国地板有限公司、巢湖市东山木业有限公司、肖大启、胡桂兰、肖峰、杨蕾、高孟旺、肖红、肖峰、胡时文名下价值2350万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江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