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民初2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冯伟与张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伟,张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8民初2460号原告:冯伟,男,196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可芸,山东弘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政,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原告冯伟与被告张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宗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可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400000元及利息5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7日,被告因装修房子向原告借款400000元,期限为两年,并约定利息,原告如约向被告交付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偿还,后原告多次催要上述欠款及利息,被告至今仍未偿还。被告张政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7日,被告张政因装修房屋需要,向原告冯伟借款400000元。原告冯伟以个人名义向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贷款400000元,期限二年,将该款交由被告张政使用。约定贷款及利息由被告张政还清,如违约,被告以其房产抵押。被告张政于当日为原告出具欠款证明一份。协议签订后,原告将借款交由被告使用,被告亦按月支付利息,至2017年4月被告张政不再支付利息,原告冯伟于2017年4月20日支付利息4500元,并将该贷款延期。后经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未偿还,原告遂于2017年7月5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借款400000元及支付的利息4500元及贷款时支付的保险金10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冯伟向金融机构借取款项,又将该借款交由被告张政使用,形成两个法律关系。原告与金融机构之间形成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由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款证明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张政偿还借款4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其损失5500元系实际发生,且该利息及保险费用均与贷款相关,并由被告使用,故对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冯伟借款400000元;二、被告张政赔偿原告冯伟利息等损失5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83元,减半收取3691.50元,保全费2620元,由被告张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宗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