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3执58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金春华与盘锦明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盘锦明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丰分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春华,盘锦明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盘锦明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丰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3执58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金春华,女,1952年6月1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盘锦明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组织机构代码:076267238。法定代表人王会凯,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盘锦明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丰分公司。住所地:西丰县柏榆镇。组织机构代码:092726393。法定代表人王会凯,系公司经理。原申请执行人梅河口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12民终1397号民事判决书、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6)辽1223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盘锦明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盘锦明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申请执行人梅河口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0日将该债权转让给金春华,申请人金春华申请将其变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6)辽1223执589号执行裁定书,变更金春华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盘锦明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盘锦明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丰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盘锦明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盘锦明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丰分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盘锦明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盘锦明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丰分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以(2015)西位保字第0009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盘锦明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丰分公司所有的、位于西丰县柏榆镇凯莉家园商住楼13户(从东往西数13户的房产一、二层,每户140.00M2,总面积1820.00M2)。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7年1月5日作出(2016)辽1223执58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盘锦明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丰分公司所有的、位于西丰县柏榆镇凯莉家园商住楼12户(从西往东数12户的房产一、二层,每户140.00M2,总面积1680.00M2)。本院委托辽宁衡宇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盘锦明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丰分公司所有的、位于西丰县柏榆镇凯莉家园商住楼15户(从西往东数15户的房产一、二层。祥见评估报告)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487328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盘锦明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丰分公司所有的、位于西丰县柏榆镇凯莉家园商住楼15户(从西往东数15户的房产一、二层,祥见评估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德丰审判员 张百合审判员 王 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洪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