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刑终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欢欢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刑终256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欢欢,绰号“欢子”,男,199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武宁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3日经武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3月23日由武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武宁县看守所。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武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欢欢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赣0423刑初103号刑事判决,认定林欢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原审被告人林欢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欢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林欢欢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欢欢撤回上诉。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2017)赣0423刑初10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 伟审 判 员 江薇薇审 判 员 刘选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 婧代书记员 宋采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