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学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07刑初644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刘学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71.08.24 文化程度 初中文化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重庆市荣昌县 住所地 同上 前科情况 无 强制措施 2017年4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武侯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高小青 起诉书文号 成武检公诉刑诉〔2017〕640号 指控事实 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刘学伙与一男子(信息不详)商议,由该男子提供捕鱼机,将其放置在刘学租赁的位于本市簇桥某村茶铺内,刘学负责赌场经营管理,所得盈利二人平分。该赌场距离旁学校房屋房角11.96米。2017年4月18日,民警查获该赌场时,查扣捕鱼机一部,赌资300元,挡获刘学及一名参赌人员。经鉴定,涉案捕鱼机属于国家禁止设置赌博机,共计六台。 指控罪名 开设赌场罪 量刑建议 无 辩护人 无 辩解 (辩护) 意见 无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与指控一致。另查明,涉案赌博机及赌资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 判决 理由 被告人刘学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学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学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 结果 被告人刘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判员 宋 沙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晓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