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何登勇、徐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登勇,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203号申请执行人何登勇,男,1971年7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被执行人徐龙,男,1973年7月14日生,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关于何登勇申请执行徐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0221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徐龙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50000元,执行费65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申报个人财产,也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于2017年2月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2017年4月7日,本院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申请人反馈结果为不能提供。2017年7月6日,本院对申请人进行约谈,经约谈,申请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并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同时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2017年7月2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黔0221执20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太洪审判员 黄堂富审判员 谢礼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 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