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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3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献县巨基建筑器材销售部与杨存福、河北华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巨基建筑器材销售部,杨存福,河北华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3201号原告:献县巨基建筑器材销售部,住所地献县。经营者:李朝强,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献县。被告:杨存福,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宁晋县。被告:河北华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宁晋县。法定代表人:李国春,职务:执行董事。献县巨基建筑器材销售部与河北华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存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献县巨基建筑器材销售部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献县巨基建筑器材销售部撤诉。案件受理费2762元,减半收取计1381元,由献县巨基建筑器材销售部负担。审判长  张冬梅审判员  尹洪利审判员  闫丽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建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