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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2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内黄县石盘屯乡大理村村委会与何运平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黄县石盘屯乡大理村村委会,何运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2104号原告:内黄县石盘屯乡大理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拥军职务: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希田,男,1952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被告:何运平,男,1968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原告内黄县石盘屯乡大理村村委会诉被告何运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8日受理后,原告内黄县石盘屯乡大理村村委会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黄县石盘屯乡大理村村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内黄县石盘屯乡大理村村委会负担。审 判 长  周现莉审 判 员  王秀丽人民陪审员  潘彦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小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