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民终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杨意红与李学玉陈兴刚等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意红,陈兴刚,李学玉,陈秩
案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终4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意红,女,198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重庆德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兴刚,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重庆市南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学玉,女,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重庆市南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秩,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上诉人杨意红因与被上诉人陈兴刚、李学玉、陈秩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9民初5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杨意红于2017年7月2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意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9民初592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杨意红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杨意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杨意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镝鸣审判员 王 利审判员 蔡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许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