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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2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重庆霖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张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霖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国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民初12095号原告:重庆霖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绿云石都B区4栋16号,组织机构代码33169026-1。法定代表人:袁莲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池维汉,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强,男,1982年12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重庆霖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霖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池维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国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霖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货款12500元;2、判令被告以12500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6日起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按每月2%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广告制作需要,2017年3月7日在原告处购买广告灯箱,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发货,被告收到货后因无钱支付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货款52500元,承诺2017年4月16日前付清,并承诺未付清按日1%利息支付。2017年4月18日被告支付4万元货款后,剩余125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起诉来院。被告张国强未进行庭审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向原告购买灯箱,2017年4月6日,被告出具欠条,欠条内容为“今欠霖瑞不锈钢货款52500元,于2017年4月16日前付清如逾期每天按1%的利息支付”,欠条中还备注“货拉走如出现质量问题霖瑞不锈钢不付任合(何)责任”。原告陈述被告出具欠条后支付4万元货款,剩余12500元货款至今未付。原告庭审明确利息即违约金。庭审后,被告来院,在本院询问下称收到法院传票但未及时到庭,不同意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被告做的灯箱有质量问题,被告卖给他人收不到货款,故不应支付原告货款。被告称当时在欠条上写了备注,但是问题太大了,被告和原告协商整改费用由原告承担,原告认可,但是又不承担。被告明确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灯箱有质量问题,和原告联系整改是电话联系,也无书面证据。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张国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以依据法庭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原告提供货物给被告,被告出具的欠条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有买卖合同关系且被告欠付货款52500元的事实。原告认可被告在出具欠条后支付了4万元货款,属于原告自认对其不利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还尚欠原告货款12500元。虽然在庭审后,被告在本院询问中称因原告提供的灯箱有质量问题,被告不应支付货款,但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且被告出具的欠条中明确原告不承担质量问题责任,该欠条应视为被告放弃向原告追究质量责任,被告称原告愿意承担整改费用,但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庭后提出异议且无证据证明,故对被告提出的意见,本院不予审查和采纳。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250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承诺在2017年4月16日付清货款,如逾期按每日按1%利息支付,应视为被告自愿承担的违约责任。原告自愿降低标准,要求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应支付以12500元为基数,从付款期限届满次日即2017年4月17日起按月2%计算的违约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霖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25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2500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重庆霖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收取为57元,由被告张国强负担(此款因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随应付款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