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民初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磊与贾小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贾小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1958号原告:张磊,女,汉族,生于1971年12月23日,住西峡县。被告:贾小可,女,成年,住址不详。原告张磊与被告贾小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1日,被告借原告现金66000元并出具借据,约定分33个月还清。借据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定每月付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未果,经查被告已变更住址。本院向原告释明后,原告仍无法提供被告现住址,且不同意公告送达。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当具备明确的被告。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有效住址,属被告不明确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退回原告张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