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北海凯旋贸易有限公司、北海市万国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海凯旋贸易有限公司,北海市万国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129号申请执行人北海凯旋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360284-X,住北海市北部湾中路58号凯旋国际负一楼B区。法定代表人张钦忠。委托代理人吴裕成,广西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海市万国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中路58号凯旋国际商住大厦2楼。法定代表人王锡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凯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市万国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万国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该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暂无法处理查封财产,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已协商处理本案中。经本院查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北海市万国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海市万国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5民终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启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