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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平泉县卧龙镇义强装载机配件商店与平泉县金泰矿业有限公司、李宏林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泉县卧龙镇义强装载机配件商店,平泉县金泰矿业有限公司,李宏林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2156号原告:平泉县卧龙镇义强装载机配件商店,住所地,平泉县卧龙镇大庙村。经营者:张春侠,女,1985年1月13日生,汉族,个体,住承德市兴隆县。被告:平泉县金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县卧龙镇安杖子村。法定代表人:杨志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立,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宏林,男,1987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平泉县卧龙镇义强装载机配件商店与平泉县金泰矿业有限公司、李宏林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平泉县卧龙镇义强装载机配件商店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泉县卧龙镇义强装载机配件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734.00元,减半收取计367.00元,由平泉县卧龙镇义强装载机配件商店负担。审 判 长  李显峰审 判 员  尉清文人民陪审员  张文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