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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0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顾卫英与上海市昌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卫英,上海市昌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0380号原告:顾卫英,女,1962年9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远(系原告丈夫),1960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上海市昌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施卫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海红,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正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卫英与被告上海市昌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卫英在缴纳诉讼费期间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卫英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