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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81执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庄平与马建明劳务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平,马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1660号申请执行人:庄平,男,1967年5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马建明,男,1959年8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庄平与马建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2040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2元、申请费208元,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财产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佳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