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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2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牛小梅与郭燕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小梅,郭燕祥,高燕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795号申请执行人牛小梅被执行人郭燕祥被执行人高燕霞本院在执行牛小梅与郭燕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102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燕祥、高燕霞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牛小梅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2月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1%计算)。案件受理费580元,执行费740。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案件执行款,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580元,执行费740元,本案现已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民初10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宏宾执行员  高仲荣执行员  杨文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