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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民初3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沈军与寇保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军,寇保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3389号原告:沈军,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黄梅县,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寇保永,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军与被告寇保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军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寇保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军撤回对被告寇保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8元减半计收559元,由原告沈军负担。审判员 刘 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晓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