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7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邓国应、邓氏贵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国应,邓氏贵,盘氏笋,邓氏才,邓氏喜,邓氏望,邓氏莲,李文安,邓国宽,邓宗安,邓国旺,陆氏小,李氏面,李氏豪,李氏堂,李氏伦,赵承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7执91号申请执行人:邓国应,男,1982年4月5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广西凌云县。申请执行人:邓氏贵,女,1985年7月20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广西凌云县。申请执行人:盘氏笋,女,1971年3月9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广西凌云县。申请执行人:邓氏才,女,1961年2月3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广西凌云县。申请执行人:邓氏喜,女,1985年11月30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广西凌云县。申请执行人:邓氏望,女,1981年12月19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广西凌云县。申请执行人:邓氏莲,女,1987年8月9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广西凌云县。申请执行人:李文安,女,1967年3月6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广西凌云县。申请执行人:邓国宽,男,1983年7月5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广西凌云县。申请执行人:邓宗安,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广西凌云县。申请执行人:邓国旺,男,1987年6月2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广西凌云县。申请执行人:陆氏小,女,1965年8月15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广西凌云县。申请执行人:李氏面,女,1978年6月6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广西凌云县。申请执行人:李氏豪,女,1973年6月6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广西凌云县。申请执行人:李氏堂,女,1971年8月5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广西凌云县。申请执行人:李氏伦,女,1974年7月21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广西凌云县。被执行人:赵承记,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广西凌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国应等16人与被执行人赵承记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赵承记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赵承记目前尚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20000元。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7执9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岑炳胜审判员 梁福德审判员 黄成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覃 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