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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81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晓光、原平市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光,原平市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81民初1041号原告:王晓光。被告:原平市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平市前进西街大修厂。法定代表人:武福生,该公司经理。原告王晓光与被告原平市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光、被告原平市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福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晓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平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借款利息以本金200000元计算从起诉之日起给付至付清款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6日,被告原平市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王晓光借款现金2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每月4000元,被告原平市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出具借条一支,内容:“借条。今借到王晓光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借款人:郭生韦。原平市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公章。2017年4月6日。收款人:王建勇。同意借款:武福生(按印)。2017年4月18日(按印)”。收到借款后,被告原平市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将此款用于发放职工工资。借款时被告原平市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郭生伟,2017年4月18日原平市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法��代表人变更为武福生。借款后被告原平市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归还原告王晓光本金及利息。原平市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承认王晓光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原平市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王晓光借款本金200000元,并以月利率2%计算利息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原平市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国伟审判员  宋晓刚审判员  李慧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