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执5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立亮与李立举、郑修彩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立亮,李立举,郑修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5404号申请执行人李立亮,男,195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李立举,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郑修彩,女,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李立亮与被执行人李立举、郑修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徐民终初字第4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立亮因与被执行人李立举、郑修彩因房屋毁损另案财产损害赔偿诉讼,申请执行人李立亮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立亮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徐民终初字第47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庞峰审 判 员 XX助理审判员 吴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滕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