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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郭军与杨天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军,杨天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3执116号申请执行人:郭军,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被执行人:杨天胜,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郭军与被执行人杨天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6)甘0423民初55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杨天胜于2016年11月25日前偿还郭军借款10万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杨天胜未予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军于2017年2月4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杨天胜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杨天胜没有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杨天胜的存款、车辆及其它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且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得知:杨天胜名下的景泰县景泉养殖有限公司、甘肃天康种植养殖有限公司、景泰县千合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景泰县天胜农场、景泰县天胜林草业养殖场均没有实际财产,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杨天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公安机关去函,协查被执行人杨天胜的下落。本案的执行标的10万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0万元。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新民审判员  董文敬审判员  菅新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东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