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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2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任学健侵权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学健,鲁西人力资源(北京)有限公司,威讯联合半导体(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4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学健,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鲁西人力资源(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18号D3座。法定代表人:王庆民,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威讯联合半导体(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中路17号。法定代表人:王大卫,总部企业战略总监兼中国区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任学健因与被申请人鲁西人力资源(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西公司)、威讯联合半导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9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任学健申请再审称,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鲁西公司应在第一时间交给我工伤证和工伤认定书,用于医院工伤治疗。鲁西公司、威讯公司在我发生工伤后,不仅未采取任何紧急救治措施,还相互推卸责任,扣押我的工伤证和工伤认定书。法院对该证件的发放程序及使用程序认定不清。鲁西公司和威讯公司的扣押行为,给我的工伤治疗带来了不应有的麻烦,也给我留下了残疾,使我在承受身体痛苦的同时,也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鲁西公司提交意见称,任学健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其主张扣押工伤证及工伤认定书与事实不符。法院应驳回任学健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任学健主张因鲁西公司和威讯公司扣押了工伤证和工伤认定书,致其在就医期间不能享受优先挂号等特殊照顾,因此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任学健仅以此要求鲁西公司和威讯公司赔礼道歉的请求,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威讯公司于2014年3月14日将工伤证返还任学健,任学健于2016年8月起诉亦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任学健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任学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任学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段春梅审判员  肖 菲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 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