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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翟爱国申请执行河南省金泰生物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爱国,河南省金泰生物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637号申请执行人翟爱国,男,1957年8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省金泰生物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吴成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松山,系河南省金泰生物肥业有限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执行翟爱国申请执行河南省金泰生物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翟爱国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725执63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二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方光璞审判员 康 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