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11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齐国杰行贿、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国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11刑初530号公诉机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国杰,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系福州市晋安区诚杰五金制品厂经营户,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因涉嫌行贿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林琰、高中山,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国杰犯行贿罪、诈骗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卞小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国杰及辩护人林琰到庭参加了诉讼。诉讼中,因需要补充侦查,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在福州市机场高速公路二期、三环路项目(以下简称“机二、三环项目”)拆迁过程中,王某2、王某1(均另案处理)时任福州市晋安区房屋拆迁工程处具体经办“机二、三环项目”谭桥段拆迁工作的动迁工作人员,刘某1(另案处理)时任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政府重点办工作人员及参与“机二、三环项目”拆迁工作。被告人齐国杰的诚杰五金制品厂厂房属于该项目潭桥村的拆迁范围。被告人齐国杰为了能多获取不正当的拆迁补偿款,通过刘某1联系到王某1、王某2。上述人员经事先共谋,在明知被告人齐国杰的房屋系厂房的情况下,由齐国杰借来村民林某3、田某2共2本户口簿等材料,由王某2、王某1利用其作为拆迁具体经办人员的职务便利,将齐国杰的部分厂房面积按照村民住宅标准来赔偿。经审计,被告人齐国杰因此非法多获得拆迁补偿款人民币348060元。事后,被告人齐国杰贿送给王某2、王某1、刘某1好处费各2万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齐国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达60000元;诈骗公私财物,共计人民币3480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国杰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齐国杰行贿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齐国杰对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内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在一审辩论终结前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国杰犯行贿罪及涉案的事实均无异议;2、被告人齐国杰主观上是想多获得一些拆迁补偿款,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所以找到拆迁部门的人员帮忙;3、被告人齐国杰在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具体事宜和过程均由拆迁部门的人员操作,齐国杰不清楚细节,拆迁部门的王某2等人对齐国杰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等情况是清楚的;4、齐国杰事后得到了拆迁补偿款共348060元,其中有60000元送给了拆迁部门的王某2等人,还向村里缴纳了部分土地补偿金,实际非法所得为228060元;5、齐国杰自动投案构成自首并积极退赃,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齐国杰不构成诈骗罪。经审理查明,在2007年福州市“机二、三环项目”晋安区鼓山镇潭桥村段的拆迁过程中,被告人齐国杰的诚杰五金制品厂在被拆迁范围内。为了多获取拆迁补偿,齐国杰找到刘某1(另案处理)寻求帮助,后又向晋安区鼓山镇潭桥村民林某3等人借用了本户口簿,将其诚杰五金制品厂内本应以厂房标准申报拆迁补偿的部分厂房面积被以潭桥村民住宅的更高标准进行申报拆迁补偿并获得了相关非法利益。经审计,齐国杰非法多获得拆迁补偿款为348060元。事后,齐国杰向王某2、王某1、刘某1(均另案处理)共贿送了好处费60000元。诉讼中,福州市晋安区司法局通过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齐国杰符合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诉讼中,被告人齐国杰自愿退出赃款人民币348060元,暂扣在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个人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证明齐国杰的身份户籍情况。2、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3月17日,齐国杰到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3、福州市省重点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拆迁安置补偿表、具结书、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证明齐国杰等人涉案的拆迁补偿申报材料的情况。4、内资企业登记表,证明福州诚杰五金制品厂成立于2004年,地址为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潭桥村燕窝里3号,法定代表人是齐国杰的事实。5、职务任免通知、职务证明,证明何某、刘某1、王某1及王某2的职务信息。6、动迁人员工作岗位职责,证明(1)1994年7月至2011年6月,王某2任福州市晋安区房屋征收工程处动迁工作人员;2007年4月-10月参加机二、三环项目谭桥段、园中段拆迁工作。工作职责是负责具体经办机二、三环项目潭桥村段、园中村段拆迁工作,对被拆迁房屋情况进行审核确认,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2)1979年2月起,王某1任福州市晋安区房屋征收工程处动迁工作人员;2007年4月-10月参加机二、三环项目谭桥段拆迁工作。工作职责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省、市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出台的相关规定,负责具体经办机二、三环项目潭桥村段拆迁工作,对被拆迁房屋情况进行审核确认,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3)2006年1月起,刘某1任鼓山镇政府重点办工作人员。7、关于研究福州绕城高速公路、机场高速公路二期征地拆迁和向莆铁路(福州段)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绕城高速公路西北段工程和机场高速公路二期工程项目用地及配套用地征地、拆迁任务的通知、福州机场高速公路二期(马尾段)及安置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福州绕城高速公路、机场高速公路二期、三环路(晋安段)及安置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书证,证明涉案地块(段)的具体拆迁过程及相关拆迁政策、文件规定等基本情况。8、房屋拆迁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福州市晋安区房屋征收工程处的基本信息及福州市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的拆迁许可基本内容。9、情况说明,证明晋安区房屋征收工程处说明在涉案拆迁项目中,被拆迁房屋属于私营企业或个人租赁土地建设的工业厂房均不能按照办公用房的标准进行补偿的事实。10、银行账号交易明细、账号信息清单、协助查询通知书回执、银行账户历史数据查询单、开户资料等书证,证明王某2、齐国杰、林某3等人的涉案银行账号在指控犯罪期间内的交易明细情况,其中林某3于2008年1月3日转账给齐国杰245430元、田更新于2008年1月4日转账给齐国杰159870元。11、榕信(2015)专审字第059号专项审计报告,证明齐国杰等三户(诚王五金制品、林某3、田某2)按原房补偿补助费合计684859元,按厂房计补偿金额336799元,差价348060元。12、任职情况说明,证明刘某1(曾用名刘荣光)于2006年1月起任晋安区鼓山镇政府重点办工作人员,于2012年10月起任晋安区鼓山镇政府重点办负责人。13、收据、领款凭证等书证,证明齐国杰、林紫英、田更新等人收到福州市晋安区房屋拆迁工程处的相应补偿款的事实。14、收款收据,证明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潭桥村民委员收到林紫英及田更新缴交的机二、三环征地房屋补偿用地款,分别为21553元、11895元。15、情况说明,侦查机关出具说明,证实潭桥村民委员会因文件保存不善和村委会领导换届、暂无法提供关于土地补偿金的赔偿标准的相关会议纪要等文件的事实。16、证人田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07年的一天,齐国杰找到他称诚杰五金厂在福州市机二、三环拆迁项目潭桥村地块中要被拆迁,但是按厂房补偿的话补偿款很低,齐国杰当时就向他借三本在这次拆迁项目中没有被拆迁的本村村民的户口本,说要将其厂房中的房子通过村民户口本以村民住宅的名义进行申请补偿。他之后就向弟弟田某2、母亲林某3借了户口本,加上他本人的户口本交给了齐国杰。之后具体的拆迁补偿都是齐国杰去做的。直到有一天,齐国杰通知拆迁补偿款会打到他的账户了,要他一起去把钱转出来,他就和齐国杰一起到银行把拆迁补偿款都按齐国杰的要求转出,事后齐国杰没有拿好处费给他或田某2、林某3。17、证人林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她是齐国杰的妻子,她和父亲林某2只是福州诚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挂名股东,福州诚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拆迁的事情她不知情。福州诚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从2004年开办至今一直在潭桥村,是她的丈夫齐国杰出资建造的,厂房有一千平方米左右。2007年,机二、三环拆迁项目中,福州诚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被拆迁所获得的拆迁补偿没有分给林某2,林某2也不知情。18、证人林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和女儿林某1只是福州诚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挂名股东,公司成立于2004年,他不知情公司拆迁的事情,自己没有出资所以也没有分红,拆迁补偿款和他也没有关系。19、证人王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07年机二、三环拆迁时,他和王某1都有负责园中村及潭桥村段的拆迁工作。当时齐国杰的诚杰五金制品厂的厂房位于潭桥村内,属于被拆迁范围。诚杰五金制品厂的被拆迁面积有1000多平方米,大部分是砖混结构,齐国杰还盖了一座三层的框架结构的办公楼,按照当时的拆迁补偿方案,齐国杰的厂房也只能获得每平方米400元左右的拆迁补偿,办公楼可以获得每平方米500多元的拆迁补偿。齐国杰因为补偿标准太低不肯配合拆迁。有一天,何某和刘某3就约他和王某1一起去吃饭,被拆迁户谢某及齐国杰也在场。饭桌上何某介绍谢某是其亲戚,刘某3介绍齐国杰是其朋友,还让他和王某1在拆迁过程中多照顾谢某和齐国杰,事后会答谢他和王某1。他和王某1就表示会照顾谢某和齐国杰。2007年7月的一天,他和王某1、何某、刘某3、谢某、齐国杰一起在谢某的鸿鹏福五金厂内喝茶商量如何让谢某和齐国杰多获得拆迁补偿,刘某3提出谢某和齐国杰的厂房想多获得补偿,只能把被拆迁厂房的办公楼的部分面积拿出来以村民住宅的名义来获得拆迁补偿,当时村民住宅每平方米可以获得2500元左右的补偿。他当时告诉其他人若厂房要按照村民住宅补偿,按照拆迁补偿条例要有潭桥村村民的户口簿才行,何某和刘某3当场表示村民的户口簿由谢某、齐国杰自己去搞定,让他和王某1帮助谢某和齐国杰把相关补偿程序走好、把拆迁协议做好就可以,他和王某1就同意了。过了几天,他和王某1就到位于潭桥村的拆迁临时办公室内检查谢某、齐国杰提供的潭桥村村民的几本户口簿,在确认这几本户口簿都是潭桥村的村民后,他和王某1、何某、刘某3一起到鸿鹏福五金厂和诚杰五金制品厂测量,后计算出面积,诚杰五金制品厂分出300平方米左右的面积以村民住宅名义补偿,剩下面积以厂房标准获赔。他们确认清楚面积后,当场把面积分摊到这几个潭桥村村民的户口簿上,诚杰五金制品厂分摊了3、4户。按照这些分摊好的面积和村民户口簿的姓名,他和王某1在现场就填写好了《具结书》,该具结书上的诚杰五金厂的建造时间被前置到2000年以前,这样齐国杰可以多获得拆迁补偿款,实际上他知道这厂房的大部分面积都不是2000年以前建造的。这几份《具结书》公示期满后,他和王某1就按照当时现场测量的厂房面积和分摊到潭桥村民的面积和姓名制作《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后送到福州市省市重点项目拆迁指挥部进行审核和盖章。约一星期后,刘某3告诉他齐国杰的厂房的补偿款到位了并送钱给他,之后他就收受了刘某1代齐国杰贿送的好处费20000元,当时王某1也分到齐国杰贿送的20000元好处费。20、证人王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在2007年福州市“机二三环项目”晋安区鼓山镇潭桥村段的拆迁过程中,他和王某2都有负责机二、三环园中村、潭桥村段的拆迁工作。当时谢某的鸿鹏福五金厂和齐国杰的诚杰五金制品厂的厂房都是位于潭桥村内,属于被拆迁范围。经过何某与刘某1的介绍和沟通协商,他和王某1还在谢某、齐国杰的厂房的部分面积被以村民住宅的补偿标准多获取了拆迁补偿款中提供了帮助,没有严格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就确认了谢某等人提交的材料,此后他收受了由刘某1代齐国杰贿送的好处费2万元,当天王某2也收受了齐国杰送的2万元好处费。21、证人刘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在2007年福州市“机二三环项目”晋安区鼓山镇潭桥村段的拆迁过程中,他是机二、三环拆迁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及协调机二、三环拆迁工作中各部门的工作。2007年5月的一天,他以前的领导何某打电话询问潭桥村拆迁的事情,并称其亲戚谢某的厂房也在拆迁范围内,希望多争取一些拆迁补偿,何某还就让他帮忙联系具体经办的王某2。后来他和何某就约王某2一起吃饭,王某2还叫上潭桥村拆迁工作的经办人员王某1同行并介绍给他们认识,当时谢某也在该饭局上,何某就和大家说谢某是其亲戚,谢某厂房的拆迁工作希望大家多支持并给予帮助。2007年6、7月的某一天,他和何某、王某1、王某2一起在谢某的厂房喝茶谈拆迁补偿的问题,王某2和王某1就说要多赔的话就要把厂房面积中拿出一部分以村民住宅的名义进行赔偿,剩下的面积按厂房标准补偿。当时王某2还说如果按照村民住宅的名义去赔,按照机二、三环的拆迁补偿方案要有潭桥村村民的户口簿才行,王某2就要谢某提供村民的户口簿,何某和他就说这个户口簿的事情交由谢某自己去做,只要王某2和王某1帮谢某走好程序、做好协议就可以了。之后在王某1、王某2的帮助下,谢某的厂房就顺利得到拆迁补偿费了。没多久后,何某代谢某贿送给他5万元好处费。2007年机二、三环拆迁时,齐国杰的诚杰五金制品厂的厂房也在拆迁范围内,且就在谢某的厂房隔壁,他和何某、王某2等人的几次饭局中,有两次齐国杰也在,齐国杰称其厂房赔偿太低了,让他帮忙想办法多拿一些补偿款。因为当时刚好就是在做谢某的厂房拆迁工作,后面在谢某的厂房里喝茶时,齐国杰也在场,他就同王某2、王某1讲也按照给谢某厂房多补偿的办法把齐国杰的厂房进行多补偿,他还让齐国杰自己去想办法解决本村人户口簿的事情。此后齐国杰厂房的拆迁事情也顺利进行了,在拆迁补偿款拨付下来之后不久,齐国杰贿送给他6万元钱表示感谢她之前对其厂房拆迁补偿中的帮助,他当时说王某2和王某1也起了很大作用,让齐国杰开车到晋安区房屋征收工程处,他从齐国杰送的6万元钱中拿出4万元分别送给王某2。王某1各2万元,后来他们几个人一起吃了晚饭后各自离开了。22、被告人齐国杰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07年福州市机二、三环潭桥村段拆迁过程中,他的诚杰五金制品厂的厂房也在被拆迁范围内。当时他了解相关政策后估计自己的厂房只能补偿约50多万,觉得太少,就找刘某3(经辨认系刘某1)商量看能不能多赔点,之后刘某1打电话跟他商量这件事,说会想办法能帮他赔到70万元至80万元左右,他就承诺事成会答谢刘某160000元。之后,刘某1说想要多拿到补偿就必须拿几本潭桥村民的户口薄,把一部分的厂房面积作为村民住宅的名义(村民的住宅补偿标准高于私人厂房的补偿标准)来补偿,可以多获得拆迁补偿款。他就找了潭桥村民田某1拿了几本户口薄给刘某1,其中一户是田某1的母亲,其他的两、三户的户口本记不起是谁了。后面的事情都是刘某1去具体操作,他不是很清楚。刘某1后来有拿了补偿协议书、具结书等文件给他签字,他就都签了。拆迁补偿协议签好后约十几天,刘某1说拆迁补偿款下来了,一部分是他的700平方米厂房的补偿款直接打到了他的银行卡上,还有是300平方米以村民住宅名义的补偿款,先打到了他之前提供的几本户口本的村民账户上,后面那几户村民再把拆迁补偿款转账给他了。他就从拆迁补偿款中取了60000元后用报纸包好,开着自己的黑色桑塔纳小轿车到鼓山镇政府楼下,待刘某1上车后,他拿了60000元送给刘某1表示感谢,刘某1收下后说拆迁办的工作人员也帮了很多忙,这些钱也需要分一部分给他们。于是刘某1和他一起开车到晋安区房屋征收工程处,有两个工作人员就上了他的车,刘某1从60000元钱中取了一部分、用档案袋子装好交给那两个人。之后他们还一起吃了饭就各自分开了。在这次拆迁补偿中,他共得到了70多万的拆迁补偿款,其中他交给村里60000多元的土地补偿金。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关于本案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结合本案在案证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本院分别评判如下: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国杰在国家征迁补偿活动中犯行贿罪、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齐国杰在侦查阶段的多份供述笔录及当庭供述证实,且与证人王某2、王某1、刘某1、谢某等人的多份证言可以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同时亦有涉案银行转账记录、拆迁补偿申报材料等书证及专项审计报告予以佐证,足以认定。经查,被告人齐国杰作为涉案项目的被征迁对象,为了多获取国家征迁专项补偿款,通过结识并承诺贿送相关人员好处费以期获得照顾及非法利益,后又通过借用他人的村民户口簿,虚构其部分厂房面积系村民住宅向征迁部门申报补偿款,经专业审计,其非法多获取的拆迁利益达348060元,后齐国杰向刘某1、王某2、王某1账贿送钱款共计60000元,对刘某1等人在拆迁过程中提供的帮助表示感谢,该部分事实、金额亦得到受贿人王某2、王某1、刘某1之供述的印证,因此,被告人齐国杰涉案行为的主、客观方面均符合行贿罪及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另外,涉案犯罪金额经专业审计,已扣除了齐国杰的厂房所应得拆迁补偿利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齐国杰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获取非法拆迁补偿款的行为的辩护意见以及齐国杰在收到拆迁补偿款后交给村委会的部分土地补偿金应从涉案金额中予以扣除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2、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齐国杰系主动投案自首,且能如实供述行贿及诈骗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齐国杰犯罪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行贿、诈骗的犯罪事实,且其已退缴了全部赃款并当庭自愿认罪,公诉机关当庭亦对被告人齐国杰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行贿、诈骗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可其构成自首。故根据被告人齐国杰的犯罪事实及情节,综合考量其认罪、悔罪态度及审前调查评估书,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3、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颁布施行,对行贿罪的处罚的条文进行修正,增设了罚金刑。但本案被告人齐国杰行贿犯罪行为的发生时间是2007年,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及精神,本案应当适用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齐国杰进行定罪量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齐国杰在国家征迁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贿送财物达6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齐国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之手段,骗取国家征迁补偿款,涉案金额达3480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齐国杰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被告人齐国杰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行贿及诈骗的罪行,系自首,其已退缴全部诈骗所得赃款并具备监管和帮教条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告人齐国杰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根据被告人齐国杰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齐国杰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暂扣在案的涉案赃款共计人民币三十四万八千零六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颜哲晖人民陪审员 陈钰烨人民陪审员 徐明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江前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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