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民初2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彭琨与被告南部县锦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琨,南部县锦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2254号原告:彭琨,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林,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部县锦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蜀北街道办事处振兴街中段南岭巷*幢。法定代表人:龙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军,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彭琨与南部县锦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彭琨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琨的撤诉申���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琨撤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彭琨负担。审判员 谢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谈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