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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2民初3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自中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王彦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自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王彦军,亢江,伊宁市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马宏良,伊犁金帝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3561号原告:申自中,住新疆呼图壁县。委托代理人:田玉莲,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张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新晨,住伊宁市。被告:王彦军,住霍城县。被告:亢江,住乌鲁木齐市。被告:伊宁市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张小磊,该公司经理。被告:马宏良,住伊宁市。委托代理人:马贤(系被告马宏良父亲),住伊宁市。被告:伊犁金帝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法定代表人:甘宏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自中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简称人民保险公司)、被告王彦军、被告亢江、被告伊宁市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万通公司)、被告马宏良、被告伊犁金帝运输有限公司(简称金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原告申自中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自中以要求庭外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自中撤诉。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申自中负担。审判员  聂中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祁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