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汪启斌、杨兴群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启斌,杨兴群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1492号申请执行人汪启斌,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市。被执行人杨兴群,女,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汪启斌与被执行人杨兴群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成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兴群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汪启斌于2017年2月14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指定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成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徐 勇审判员 蒋 洪审判员 黄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荣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