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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2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港办事处单家村六组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天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港办事处单家村六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刑初232号自诉人梁天聚,男,194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港办事处单家村六组,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港办事处单家村。负责人:单长安,该村组组长。自诉人梁天聚以被告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港办事处单家村六组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梁天聚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港办事处单家村六组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梁天聚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梁天聚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蔡富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