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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与文佳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文佳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252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中博大道38号附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6710140245。法定代表人:段云军,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该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被告:文佳杰,男,生于1981年4月28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与被告文佳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文佳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文佳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罗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