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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9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宁支行、黄宇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宁支行,黄宇荣,黄传光,玉本郡,黄学德,李俊杰,黄传达,黄如力,玉本形,韦保清,农彩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9执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宁支行。被执行人:黄宇荣。被执行人:黄传光。被执行人:玉本郡。被执行人:黄学德。被执行人:李俊杰。被执行人:黄传达。被执行人:黄如力。被执行人:玉本形。被执行人:韦保清。被执行人:农彩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宁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宇荣、黄传光、玉本郡、黄学德、李俊杰、黄传达、黄如力、玉本形、韦保清、农彩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邕民二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宇荣名下位于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开发区15-2区D区48、49号(土地证号:邕国用(2004)第0260664**号)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但现阶段不宜对上述所查封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司法处置,此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虽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宇荣名下位于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开发区15-2区D区48、49号(土地证号:邕国用(2004)第0260664**号)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但现阶段不宜对上述所查封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司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邕民二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强审判员  黄 诚审判员  韦 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明凤